來源: 安谷安全 | 2020-12-22 17:04:44
(一)危險源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把其定義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危險源一般分可為兩類:
一類是能量或有害物質所構成的第一類危險源,如行駛車輛具有的動能、高處重物具有的勢能以及電能等等,都屬于第一類危險源,它是導致事故的根源、源頭。
另一類是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管缺陷等在內的第二類危險源,也即危險源定義中的不安全的狀態、行為。它就是防控屏障上那些影響其作用發揮的缺陷或漏洞,正是這些缺陷或漏洞致使約束能量或有害物質的屏障失效,導致能量或有害物質的失控,從而造成事故發生。
例如,煤氣罐中的煤氣就是第一類危險源,它的失控可能會導致火災、爆炸或煤氣中毒;煤氣的罐體及其附件的缺陷以及使用者的違章操作等則為第二類危險源,因為正是這些問題導致了煤氣罐中的煤氣泄漏而引發事故。
(二)隱患
與安全生產有關系的隱患稱為“事故隱患”,一般也稱為“隱患”。
· 《現代勞動關系詞典》把“事故隱患”定義為:企業的設備、設施、廠房、環境等方面存在的能夠造成人身傷害的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
·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1994)把 “事故隱患”定義為:可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上的缺陷。
· 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定義 “事故隱患”為:勞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 2008年,國家安監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定義“事故隱患”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綜上所述,“隱患”一詞最初的含義就是隱藏的禍患,而安全生產領域所指的“隱患”,并非是隱藏的禍患,而是指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
之所以把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稱為“隱患”,是因為“隱”字體現了潛藏、隱蔽, “患”即禍患、不好的狀況,而無論是人的不安全行為,還是物的不安全狀態,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小概率事件。因此,它們都是藏而不露、不易為人們所發現,所以博大精深的漢語創造了“隱患”一詞,而在國外是沒有“隱患”一詞的。
(三)危險源是否就是隱患,它們之間有什么關系?
第一,隱患是“現實型”危險源。
按照危險源的存在狀態,可把危險源分為“現實型危險源” 與“潛在型危險源” 兩種類型。
如在一項活動開始前,進行危險源辨識時所辨識出的危險源,就屬于這種的“潛在型” 危險源。
如采用螺栓固定的部件,可能會出現螺帽的松動、脫落,這就是辨識出的“潛在型” 危險源。
通過對辨識出 “潛在型” 危險源的風險評估,視情況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如針對螺帽的松動、脫落,采取加強對螺栓的檢查維護等措施,就能夠防止因此而導致事故發生。
與之相反,在已開始的活動中,發現了螺栓的松動或脫落,則屬于已經客觀存在的“現實型” 危險源,也就是所謂的“隱患”,隱患就是“潛在型” 危險源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結果,是已經客觀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狀態,當然“現實型” 危險源也可以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管理上的缺陷。
由于“現實型”危險源是“潛在型” 危險源失控的結果,其較之“潛在型” 危險源,距離引發事故就更進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系統內危險源都處于潛在狀態,說明事故預防工作得力,該系統應是比較安全的;反之,如果大多數“潛在型” 危險源沒有得到有效控制而轉化為“現實型”危險源——隱患,則表明該系統風險程度大為增加,或已瀕于將要發生事故的危險階段。
第二,隱患是第二類危險源。
首先,由危險源的定義可知,危險源既包括能量或有害物質之類的第一類危險源,也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管缺陷等第二類危險源,其中,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管缺陷等第二類危險源,恰與隱患定義相吻合,因此,隱患就是危險源中的第二類危險源,也即,危險源包括隱患,隱患是危險源中的一種類型,表現為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質失控的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它是誘發能量或有害物質失控的外部因素,是事故發生的外因。
其次,隱患定義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該定義所指危險源也是第二類危險源,因為第一類是危險源表現為各種能量或有害物質,它們本身不會違反相關規定,而只有對它們的管理不當,如出現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才會違反相關規定,而對它們的管理不當及其造成的問題就是第二類危險源。另外,因為凡是隱患都違反了相關規定或要求,所以,只要是隱患就已經達到了需要管控的標準,毋需再進行風險評估,都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管控----隱患治理,凡是隱患都需要進行治理、整改,因此,隱患是一種毋需評估即可直接進行管控的危險源。
(四)風 險
風險就是不確定性對目標的影響,安全風險被定義為“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安全風險強調的是損失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發生時間的不確定和導致結果的不確定等等。
無論是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還是所發生事件后果的嚴重性,都是人們在其發生之前做出的主觀預測或判斷,具有主觀性。因為一旦事件已經發生,成為了現實,就成了確定性的東西,自然就不再是風險了。
由于安全風險都是指“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的組合”,也即,風險為可能性與嚴重程度之乘積。
第一類危險源(能量或有害物質量值的大?。Q定著后果嚴重程度,第二類危險源決定著發生的可能性,兩類危險源一起決定了風險的大小。如果某一危險源具有的能量或有害物質量值很高(后果嚴重),同時對其管控也比較寬松(失控可能性高),那么,該危險源的風險程度就會很高,反之亦然。
如前例,如果是煤氣罐在人煙稀少的偏僻之處使用(失控泄漏的后果有限),同時,如果從罐體及其附件的檢查維護到對使用者的培訓都很規范、到位(發生失控泄漏的可能性?。?,那么,其具有的風險程度就很低。相反,如果是煤氣罐在繁華鬧市區使用(失控泄漏的后果嚴重),同時,如果對其檢查維護及使用者培訓等都形同虛設(發生失控泄漏的可能性大),那么,其具有的風險程度就會很高。
(五)危險源(隱患)與風險之關系
如前所述,風險與危險源(隱患)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危險源(隱患)是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客觀存在,而風險則是人們對危險源(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嚴重程度的主觀評價,因此,對于危險源(隱患)而言,關鍵在于能否發現、找到它,因為只有找到它,才能有的放矢地對其進行防控,所以要發動全員參與危險源(隱患)的辨識;相反,風險是對事故發生可能性及其后果嚴重性的主觀評價,需要盡可能客觀、公正評價其危險程度,以便決定是否防控及如何防控,因此,對于風險的評價并不需要全員參與,而是要求有一定經驗、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
危險源(隱患)與風險,一個為客觀存在,一個是主觀判斷,差別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