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安谷安全 | 2021-02-21 10:23:14
注冊安全工程師
(英文全稱 CertifiedSafety Engineer,簡稱 CSE),從2004年首次開考一直延續至今(2016年暫??荚嚕?,可謂源遠流長。作為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之一,注安的“一生”可以被概括為:或許曾經混沌,但必定未來可期。
事前追責,還是事前背鍋?《刑法》的作用效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判斷某一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含金量,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一是國家政策對其的認可度,二是給予的福利待遇支持。今天,我們就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一下注安證書的含金量。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危生產作業活動,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
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充實高危生產作業活動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三)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修改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為犯罪主體。
修正案第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其中有一個條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也就是說不用“拒不整改”,有證據證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長期以來,不少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從業人員根深蒂固存在一種概念,即安全生產就是結果導向論。
“出事故是偶然的,概率很低,我不會這樣倒霉”“沒出事是運氣,出了事是晦氣”“不出事就沒事,出了事才有事”,因此,沒有安全生產自身壓力,安全管理粗放粗糙,排查治理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流于形式,蜻蜓點水,得過且過,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等監管監察指令,應付整改、拖延整改、虛假整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司空見慣。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明知隱患的是誰?拒不整改的又是誰?如果理不清楚這層關系,安全管理人員難逃背鍋。
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是專業的安全人員,專業知識淡薄,對于隱患辨識和排查主要還是依賴于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應急部門的檢查,因此明知存在隱患,首先知道隱患的一定是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告知企業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后,他們才知道隱患的存在,但拒不整改,一般是主要責任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的主觀行為,我作為安全人員,告知你隱患的存在了,但我沒有權力,因為你是領導,你也不聽我的,你仍然要進行作業,發生事故后的責任到底在誰?這時候很容易形成背鍋的死循環,就是我們常見的一出事就拉安全管理人員背鍋。
避免背鍋至少需要形成兩個條件,第一能證明安全管理人員已經告知主要負責人隱患的存在,第二安全管理人員主動告知了風險后,主要責任人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意見,據不整改。
其實這很難!但仍有方法避免,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員在發現隱患時一定要下發紙質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各部門各車間,甚至給主要負責人下發隱患告知書,對于隱患及時排查記錄,做好臺賬管理!
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將拒不執行重大事故隱患停工停產停業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入刑,將影響深遠,涉及到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管理人員,也涉及到安全管理人員等,安全之路,任重道遠,相關人員絕不可以掉以輕心。